《秦皇岛市休闲船艇管理规定》解读
秦皇岛市休闲船艇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是世界知名的滨海旅游避暑胜地,旅游资源丰富,拥有长162.7公里的海岸线,1805.27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滩缓水清、沙软潮平,气候温和,以其独特的海岸生态和景观资源享誉国内外。近年来,随着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们借助休闲船艇,从事游览观光、体育运动、娱乐体验等休闲活动项目日益增多,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但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安全、环保等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休闲船艇航行存在安全隐患、休闲船艇管理依据不充分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加强休闲船艇管理,保障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涉海环境,制定一部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休闲船艇管理的地方规章,为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提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作为《规定》的起草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成立专班抓紧开展调查研究、资料搜集和文稿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提前介入,积极指导市海洋渔业的起草工作,有序开展听证会、座谈会等听取意见工作。
《规定》初稿完成后,经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办公会多次研究并修改完善,两次征求各县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继召开了立法起草专班座谈会,社会各界代表听证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沿海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听证会。
送审稿上报后,市司法局接续开展审查工作。会同市海洋渔业局先后到市皮划艇协会、北戴河新区葡萄岛游艇俱乐部、海港区西港花园游艇俱乐部、南戴河娱乐中心、鸽子窝公园、黄金海岸、金梦海湾等游艇、体育运动船艇、海上游乐设施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实地调研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与市体育局、市旅游文广局、秦皇岛海事局进行专题座谈研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致函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组织海事、边防、旅游、体育、行政审批等11个部门及海港区、北戴河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加强立法协调。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国内其他地市的法规和政策,与市海洋和渔业局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六次较大修改完善,于6月底上报市政府;2022年7月1日,市第十五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7月6日,以市政府[2022]第2号令公布,于8月5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六章四十条,主要结合我市休闲船艇发展现状和管理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规范、保障和促进休闲船艇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为立法初衷,从统筹布局、运营管理、安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调整对象涵盖了多种休闲船艇类型,包括游艇、体育运动船艇、海上游乐设施以及外地来秦船艇、船艇所有人自用的船艇、内河水域休闲船艇、三无船舶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自律管理、绿色节能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统筹管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行业管理、容量管理、岸线管理、航行水域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体育运动船艇技术培训、海上游乐设施经营、经营性载客活动、材料报送与名录发布、从业经营人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艇合规要求、证件随船、应急设备要求、航行安全要求、停靠管理、临时停泊要求、信息登记备案与共享、进出港报告与备案、“三无”船舶管理、防疫管理、供油要求、应急处置及执法检查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包括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主要规定了概念解释、参照管理和实施日期。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体育运动船艇及游艇管理
《规定》从统筹布局、运营管理、安全监督等方面对体育运动船艇及游艇在内的各类休闲船艇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考虑到国家层面正在制定体育运动船艇管理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前瞻性地将体育运动船艇列入了体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有利于行业指导和规范我市海上船艇运动事业发展,也有利于与将出台的上位法有效承接。同时,为确保体育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体育运动船艇技术培训、比赛信息,提出了应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对靠泊、航行安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在从事自身属性的水上活动之余,也有从事水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迫切需要,而因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具体做出说明,《规定》明确提出了“游艇、体育运动船艇改变原有属性,从事水路客运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船舶营运许可、备案等手续”的具体准入办法。
(二)关于海上游乐设施管理
《规定》明确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景区内海上游乐设施旅游经营活动管理,景区外海上游乐设施的管理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具体管理,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级层面有关协调工作。主管部门的明确,既有效解决了海上游乐设施的管理真空,又与《旅游法》《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秦皇岛市海岸线保护条例》等上位法有效衔接。
(三)关于休闲船艇布局
《规定》加强统筹管理,促进全市休闲船艇健康有序发展,对休闲船艇的行业管理、容量管理、岸线管理、航行水域管理进行规范。《规定》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旅游资源、岸线资源、陆域交通状况、通航条件、码头安全条件等,组织同级海洋渔业、海事、体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休闲船艇容量综合评估,合理布局。”针对岸线管理,规定“休闲船艇使用岸线应当征求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部门的意见。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符合用海要求的休闲船艇使用岸线名录进行公布。”《规定》同时对游艇的航行范围、体育运动船艇、海上游乐设施的活动水域等进行规定。
(四)关于安全隐患治理
《规定》专门设置了安全管理章节,围绕休闲船艇航行中的各类问题,进行了规范要求。对休闲船艇应急管理、停靠管理、证件随船、进出港报告与备案、临时停泊管理、防疫管理、防污染管理、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航行安全,提出了休闲船艇航行应当遵守军事管制要求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禁限航要求;符合主机功率限制要求,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在限定的水域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改变航线,不得超航区航行;不得在船舶证书载明禁航期、限制区以及风力、浪高达技术限制条件时航行等规定。有效解决了休闲船艇停靠点无统一规划、无固定停靠站点和停泊区域,以及休闲船艇运营区域不固定、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等问题。
(五)关于“三无”船舶、外地来秦船艇以及船艇所有人自用的船艇管理
使用“三无”船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规定》对“三无”船舶做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了“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活动的法律责任承担。此外,为加强外地来秦船艇、船艇所有人自用的船艇和内河水域休闲船艇管理,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即:船舶所有人自用的各类出海装置、外地来秦休闲船艇以及内河水域休闲船艇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