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浏览332次来源:秦皇岛住建局时间:2023年10月20日 09:09

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建房规〔202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完成后,住建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方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将交易资金缴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在完成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后,将监管资金划转给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域范围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条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政策制定、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设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秦皇岛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及各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简称实施机构。

第五条实施机构应当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

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第六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条件。

(一)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以下情形不得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的。

(二)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具备相应的交易条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存在其他限制交易情形

第七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上传至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由住建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解除合同注销备案的、变更合同条款的,应持经备案的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实施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款(含首付、贷款),不包含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各项税费。存量房交易资金应通过实施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划转。

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第九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的部分资金监管和免除资金监管。

买方为卖方偿还原银行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资金监管。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清偿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全款购房的,有下列情形的可在合同中约定免除资金监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的;

(二)经拍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

(三)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 可以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双方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签订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买方为全额付款的,购房人依据网签合同将全额购房款打入监管账户。

买方需办理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依据网签合同信息先将首付款打入监管账户后,贷款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部分打入监管账户。

(三)买方为全额付款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后,实施机构向监管合作银行发送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信息,合作银行将监管资金划转给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买方为贷款购房的,抵押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后,实施机构向监管合作银行发送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信息,合作银行将监管资金划转给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买方需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自行划入卖方账户。

第十一条监管合作银行与实施机构房屋交易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交易资金信息的即时传递与交换。在收取和划转交易资金时,应当对买卖合同与资金监管系统传输的相应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完成资金收取和划转后,将相应电子信息传至实施机构。

第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买卖双方可向实施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实施机构向监管合作银行发送交易资金退款信息,合作银行将监管资金及利息退回给买受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一)买卖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终止交易的,可由买方或卖方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

(四)其他需要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三条 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十四条  监管合作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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