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秦皇岛市城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区,是指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及监管;各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海港区除省级园区以外的土地及市政府指定区域的土地储备工作。
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海港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市级和区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城市区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组织编制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市级和区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城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的,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下列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工作:
(一)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六)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而取得的土地;
(七)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储备的土地;
(八)其他可以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收储按以下方式确定补偿费:
(一)集体土地收储。按照区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补偿费。
(二)国有土地收储。
1.有偿收回或者收购土地按以下方式确定补偿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两种方式协商确定补偿费。一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评估出让地价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二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评估出让地价的60%及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评估价之和确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两种方式协商确定补偿费。一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评估价算术平均值确定;二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评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评估价之和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补偿费。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参照出让方式确定补偿费。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确定补偿费。
因实施土地储备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设备及存货的搬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核算。
2.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补偿费。
3.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按转让双方申报转让时的价格确定价款。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有偿收回、收购相关工作,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确定土地储备项目。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和政府决策部署确定土地储备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意见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建(构)筑物权属证明;
2.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
3.宗地图及坐标成果资料;
4.主管部门意见;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核查拟储备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核实是否存在出租、抵押和查封等情形。
(三)确定土地储备条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储备条件。
(四)核实土壤污染状况。储备可能存在土地污染风险的土地,应按照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要求,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拟储备土地是否为污染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调查,确定为污染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五)测绘与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拟储备土地的测绘、评估工作。
(六)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测算拟储备土地的补偿费用。
(七)收储洽谈。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补偿方式、交地期限、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洽谈。
(八)合同签订。市级储备项目、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区级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洽谈结果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分别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储备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和房地产权属状况;
2.土地补偿方式及金额;
3.交付土地期限及交地条件;
4.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
6.解决争议的方法;
7.其他有关事宜。
(九)注销登记。合同签订后,由土地使用权人首先需依法办理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十)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
(十一)土地交付。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签订《土地移交意见书》。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区政府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区级储备项目,需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土地储备项目,拟收储土地入库前,由区政府负责看护、管理以及扬尘防治等管护工作。
第四章储备库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六条土地入库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收回)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二)储备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三)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政府(管委会)确定需进行前期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和储备地块的规划条件,负责实施与储备地块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由相关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储备土地的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采取有偿方式管护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确定。委托管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可通过公开招标或洽谈方式确定临时利用人,临时利用费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利用人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储备土地出库供应时应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预出库单,系统根据预出库单自动生成预出库单号,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应关联预出库单号,未关联不得出库供应。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由土地储备机构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移交土地,并签署土地移交书,同时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应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测绘测量、不动产登记、土地评估、发行专项债券咨询服务费;储备土地管护中发生围栏、围墙等建设以及扬尘防治、设计分析评估评审费用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设立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要求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地块管理、存量贷款管理、专项债券管理、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秦政字〔2017〕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