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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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

 

20231026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3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空间布局

第三章  生态环境

第四章  基础设施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六章  产业发展

第七章  国际交流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障一张蓝图绘到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三条 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旅游先导、全域统筹的原则,将本市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水平高,城市环境优美,旅游资源丰富,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周到文明,旅游产业发达并成为城市主要产业,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国际性旅游城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文件,将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发挥秦皇岛滨海生态优越、长城文化深厚的资源优势,以滨海地区和长城沿线为重点,优化整合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提升设施支撑和服务能力,推进全域、全季、全业态旅游,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路径、节点步骤、指标体系和职责权限。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 成立市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决定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统筹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各县(区)成立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体育、城管执法、海洋渔业、水务、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外事商务、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发布本市旅游产品诚信指导价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 为旅游者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不得误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九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倡导人人争做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形象大使,全民参与塑造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品牌,形成讲文明、重礼仪、热情好客、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空间布局

第十条 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陆海统筹、港城融合,优化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形成“主城带动、绿隔相间、特色发展”的多中心组团式城市空间结构。

第十一条 城市空间形态与风貌管控应当围绕“南海、中城、北山”整体格局,实行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和体量、城市色彩等要素管控,结合秦皇岛山海自然生态、长城历史文化、滨海旅游度假等特色,塑造“滨海风情、港城风尚、长城风韵”的总体风貌。

城市核心区、重要滨海区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第十二条 本市重点建设滨海旅游带和长城文化旅游带。

深度挖掘本市海洋资源,优化海岸带空间布局,依托山海关、北戴河、南戴河、黄金海岸等著名旅游目的地品牌,打造集生命健康、休闲度假、体育运动、会议会展、浪漫时尚、文化艺术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滨海旅游带。

以长城世界文化遗产、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为载体,带动长城沿线发展。建设旅游小镇和最美长城村落,对老龙头、天下第一关、九门口、董家口、板厂峪、界岭口、桃林口等长城精品段落进行系统整合,打造集登山健行、徒步运动、户外游憩、乡村休闲等于一体的长城步道系统,培育长城品牌文旅活动,形成富有魅力和活力的长城文化旅游带。

第十三条 本市强化城市重要功能区、重要街道、城市节点、河流沿线、风景区周边天际线管控。引导建筑风貌与海岸线景观环境融为一体,提升沿岸建筑景观水平,打造北方优质海岸线。重点管控城市景观眺望视廊,保证视廊范围内山、水以及地标建筑的可见性,形成山水城相融的景观效果。

第十四条 本市坚持以人为本、主客共享,融合城市生态空间,注重街区、邻里空间人性化、艺术化、国际化设计,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塑造、彰显特色、四季均衡的原则实施增绿筑景工程,建设尺度宜人、亲切自然的社区环境,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与文化品味,营造优美、安全、舒适、共享的国际化城市公共空间。

第三章 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托本市优越的自然生态禀赋,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为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支撑。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构建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管控制度。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强化扬尘综合治理。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等水源地保护,加强戴河、汤河、滦河、洋河等入海河流、海岸线管理和污染防治,确保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保障入海河流基本生态水量,改善入海河流以及海岸线生态功能,构建联通山海的水系生态廊道,打造水清滩净、岸绿湾美的生态景观。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以燕山山地、重点流域、沿海湿地等区域为重点,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加强山海关区石河南岛、北戴河区大潮坪、北戴河新区七里海潟湖等观鸟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保护迁徙鸟类季节性停歇取食水面、食物资源和栖息繁殖地,打造世界级观鸟胜地。

依法利用自然保护地、海洋、沙滩、山体、森林、湿地、河湖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成果,统筹规划造林绿化空间,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加大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沿河、沿海、沿路和村庄绿化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实行以基准值为基础的碳排放抵消制度。推行绿色低碳生产,支持降碳产品开发,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构建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体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

第四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管理,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提升城市品位。开展城市体检,实施城市更新,注入文化旅游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和吸引力。加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推进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全龄友好、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体系。

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严格规范和管理,推进宜居宜业宜游和美乡村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城市组团间、山海间、滨海地区分层交通网络,建设集机场、港口、铁路、公路和滨海、滨河、城区慢行道等于一体的“快进慢游深体验”综合交通设施体系。提升火车站、机场、港口交通枢纽服务能力。

完善旅游公路交通网络,推动交通干线与旅游景区衔接。完善滨海、长城、山海和田园等旅游风景道,配套建设自驾车停车场、旅游驿站、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旅游交通标识等设施。建设骑行专线、登山步道、交通驿站等设施。

在旅游高峰期间,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增设旅游公交专线、快速公交专线,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靠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加强现代网络建设,优化基础网络架构。推进智慧城市、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市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际标准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设施、文旅项目建设,创新打造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业态,引导在城市绿地、文化广场、郊野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开展文化体育旅游活动,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宜游化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本市按照精品化、国际化方向,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服务设施。

实施老景区、滨海浴场、星级酒店和休疗设施改造升级。引进高星级酒店、品牌连锁酒店,打造精品旅游民宿等特色住宿产品。

在旅游高峰期间,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卫生间免费错时开放。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服务环境,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简化行政审批和办理程序,依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入多元化经营主体,推动国际旅游综合接待体系建设,增加有效服务供给。

第二十九条 本市引入国际旅游质量认证管理体系,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旅游新业态服务标准,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

鼓励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承担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加国际国内标准推广活动。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际化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旅游行业公共服务能力。无偿提供交通、气象、食宿、安全、客流预警、应急救援、消费警示、投诉以及矛盾化解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和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和监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韧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并完善多灾种综合监测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重要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害设防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市民参与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在宣传引导、信息咨询、翻译接待、秩序维护、应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旅游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投诉受理、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及时查处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旅游经营者争创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第六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围绕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培育旅游消费新场景,加快项目建设、开展品牌创建、丰富产品供给,促进旅游与文化、康养、体育、教育、农业、工业等产业融合,推动旅游消费提质扩容,加速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重点旅游项目库,进一步加强旅游项目谋划和招商,拓展旅游项目投资渠道,推动旅游项目建设提质增效。入库重点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通过专家论证评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长城、滨海核心旅游资源,创建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滨海度假游,大力发展邮轮游艇、滨海温泉、康体疗养等高端滨海旅游业态以及帆船、帆板、潜水、航海模型、水上滑翔等海上运动休闲旅游项目。培育长城文化游、旅居康养游、港口休闲游、特色展馆游、温馨浪漫游等特色业态,开发四季旅游产品,补齐季节性旅游短板,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休闲新产品,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红色旅游,深度挖掘革命遗址、纪念设施等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红色研学等精品旅游项目和路线,加强红色旅游宣传推广,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北戴河地区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集中示范区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打造一批康养小镇,加强健康养生产品开发、服务和旅游路线设计,培育“医、药、养、健、游”五位一体的生命健康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发展滨海康养、森林康养、运动康养和医疗康养等新业态,打造中国康养名城。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葡萄、板栗、大樱桃、甘薯等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引导本地土特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农业旅游品牌。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港口近代建筑群、耀华玻璃厂旧址等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工业产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等,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

第七章 国际交流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网络建设,深化与主要客源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合作,拓宽交流渠道,鼓励民间交往,吸引国际游客入境旅游和消费。

第四十六条 本市坚持以城定港,优化秦皇岛港功能布局,调整港口功能结构,推动港口转型升级,支持建设国际知名旅游港,拓展休闲度假、文化交流、国际商务等功能,支持旅游企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合作与竞争。

第四十七条 本市支持依托长城历史文化、葡萄酒文化、昌黎地秧歌民俗文化等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动漫游戏和电子竞技等文化产业项目,利用博物馆、音乐厅、开放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举办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当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知名跨国公司合作,积极承办国际体育赛事,办好秦皇岛马拉松、北戴河轮滑节、中式台球国际大师赛、世界徒步大会、秦皇岛帆船赛、京津冀赛车节等品牌体育赛事。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建立分校或者联合办学。加快培育、引进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加强与国(境)内外专业组织机构合作,举办交流活动,积极推进研学旅游,打造世界级研学品牌。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承办发展论坛、国际峰会等国家、区域重要会议,对接全球知名会展组织,引进国际展览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专项资金,鼓励全市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促进旅游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重点项目作为年度重大项目推进,优先做好用地、用水、用电、交通等保障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服务保障工作,为引进人才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设立国际旅游研究机构,建立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国际旅游智库,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本市支持高校培养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所需的文化旅游、外事外语、商贸营销、体育康养等领域国际化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培养旅游演艺、文化创意、线上演播、研学培训等新业态新职业人才。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宣传推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合作,充分发挥自媒体作用,打造“秦皇山海·四季皆游”国际旅游目的地品牌。制定实施全球市场营销计划,面向境外旅行商和当地公众开展精准营销。

第五十六条 本市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本土先进模范、专家学者、技艺大师、媒体达人等名人示范效应,倡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对外宣传推介,讲好“秦皇岛故事”。

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工作成效等开展阶段性评价和年度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者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以及在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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