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

浏览44次时间:2021年09月08日 09:58

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居住房屋出租行为,促进居住房屋出租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以秦政办字[2021]6号文件公布了《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版)》。《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版)》是我市各县区、各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政策依据。

一、 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要求,依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就《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修订完善,起草了《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 制定过程

文件在起草的过程中,市公安局组织专人对《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专题学习研究,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我市《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行政审批局意见,经修改和完善后形成《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要意义

进一步完善本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顶层设计,规范居住房屋出租行为,促进居住房屋出租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一条制定依据增加《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二)坚持问题导向,为有效应对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三)经征求市行政审批局意见,将第七条中“市人民政府961890政务服务热线”修改为“市人民政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四)依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将第十五条中“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修改为“还应当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在“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后增加“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二是增加“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对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屋,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租赁房屋;(二)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负责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三)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增加“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二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在第三十二条(原第三十条)“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后增加“出租人未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确定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未留存监控录像资料,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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