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解读
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是著名的滨海旅游城市,充分利用海岸线资源,建设游船游艇码头,发展海上旅游客运,是吸引国际国内游客观光旅游休闲的资源优势和特色所在,对于打造我市海上旅游产业链,建设一流国际旅游城市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拥有各类游船游艇400多艘,码头及停泊点30多处,对于服务我市旅游旺季需求和海上旅游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和管理中,管理主体不清、选址建设无序、运营不规范、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带来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也日趋突出。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明确“积极推进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港区外客船停靠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起草制定《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理清管理职责和分工,明确建设程序和运营要求,对游船游艇码头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等进行规范,既是落实上级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更是促进我市海上旅游发展,保障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安全,建设一流国际旅游城市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后,市海洋渔业局及时提请市司法局将《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纳入立法计划,同时作为起草单位,正式启动起草工作,经反复研究、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于2021年6月形成《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后,市司法局立即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工作,开展了多方听取意见和基础调研工作,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立法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先后组织多轮修改完善,于2022年1月上报市政府;1月14日,市第十五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1月30日,以市政府[2022]年第1号令公布,于2022年3月2日起执行。
三、主要内容
《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共六章四十三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码头选址和建设,包括第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码头选址规划、选址要求、选址程序、用海要求、河道管理要求、建设程序及安全环保要求、验收规定、临时性浮码头管理、遗留问题处理、码头功能管理等内容;第三章码头运营和管理,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码头使用、设施变更、制度和人员、防污染管理、相关方管理、人员信息管理、收费管理、防疫管理、运营材料的提交、核查及变更管理等内容;第四章码头安全和监督,包括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企业主体责任、治安管理要求、应急管理责任、禁止事项、相关部门监督责任、社会监督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禁止性和强制性条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包括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可移动装置管理、适用范围扩展和实施日期。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游船游艇码头的选址建设
《规定》第二章码头选址和建设中首先明确了游船游艇码头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以及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有关法定规划相衔接、协调,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要求;同时规定选址应当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海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并履行选址审核程序。通过以上规定,避免了重复建设,实现了游船游艇码头的合理布局。
其次是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游船游艇码头的建设程序、安全环保要求、验收要求以及配套设施规定。特别是针对我市已建成的山海关乐岛公园码头、海港区求仙码头和体育基地码头、北戴河新区仙螺岛码头等历史遗留码头,本着符合实际,尊重现状的原则,单独规定了管理措施和路径,有效简化了程序,减轻了企业负担。相关条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游船游艇码头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认可。
(二)关于游船游艇码头的规范运营
《规定》第三章码头管理和运营,为规范游船游艇码头运营,明确了游船游艇码头管理的具体要求,从码头使用、设施变更、防污染管理、收费、防疫等多角度、多方面进行了具体界定,填补了空白,为游船游艇码头的运营管理提供了遵循。第四章码头安全和监督,为保障游船游艇码头运营安全,从主体责任、治安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等多方面,针对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隐患及问题,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以上都是游船游艇码头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和执行的要求。
(三)关于小型船艇、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休闲渔业船舶现阶段停靠设施管理
《规定》第六章附则,针对快艇、小型游艇沙滩停靠规范管理问题,在可移动装置管理中,明确了小型游船游艇采用可移动式装置,利用岸线天然条件停靠且进行人员上下的,停靠站点和停泊区域的选址应当经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同意;可移动装置应满足安全、环保、适用、美观等要求,由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参照前述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我市实际存在的帆船等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休闲渔业船舶停靠设施管理工作,在适用范围扩展中,明确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