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解读
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00年我市颁布实施了《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秦政〔2000〕116 号),2017年进行部分修订完善后,印发了现行的《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秦政字〔2017〕39号)。储备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以来,《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74号)、《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的通知》(秦环〔202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储备管理水平,优化土地储备补偿方式,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流程,我市2023年4月启动了储备办法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起草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依据上级政策、借鉴外地做法和总结本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局网站公示30日、公开向群众征集意见,同时召开专家论证会,逐条进行了研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第4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市司法局对《办法》(报批稿)出具了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确定该办法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同意上报审批。《办法》全文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数易其稿。于2024年5月31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8条。主要从计划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储备库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职责分工。
第二章计划管理。明确了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修订、调整程序。
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明确了土地储备实施情形、补偿方式、国有和集体土地收储程序、入库前管护。
第四章储备库管理。明确了入库范围、入库要求、前期开发、管护与利用、出库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明确了资金收支管理、资金来源渠道、资金使用范围、资金预决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信息化监管、监督与考核、参照执行、实施日期。
四、主要特点
(一)完善土地储备“全流程管理”工作机制。《办法》注重工作的实操性和程序的规范性,第二章至第六章围绕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开发、管护、利用及资金等工作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实施程序及入库标准中关于存在污染土地不得入库的规定,增加了确定土地储备条件、核实土壤污染状况两个环节,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收储程序。第十九条增加储备土地出库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储备土地出库供应时应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预出库单,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应关联预出库单号。实现土地储备“全流程”管理机制。
(二)强化市级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统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各区政府和各市直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范围和由各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七条、第八条明确城市区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收储程序,实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市级统一管理。
(三)进一步优化土地储备补偿方式。
按照依法公平、平稳衔接原则、满足实际需求原则,充分衔接我市既有的补偿方式,进行修订:一是增加集体土地收储按照区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补偿费;二是优化收储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补偿费确定方式;三是明确因储备土地造成的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设备及存货的搬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核算补偿费;四是增加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按转让双方申报转让时的价格确定价款的规定。《办法》重点对有偿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补偿方式进行完善,形成较为全面的补偿体系,有效解决了以往补偿依据不足、收储困难的问题,保障收储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