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承荣半岛(一期A段)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从事电焊工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施工违法行为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住建罚决字〔2024〕第15号
当 事 人: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56328187
地 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承荣半岛(一期A段)项目,工程地址位于海港区规划南岭西路,规划法云寺东路以东,规划三路以南,该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从事电焊工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施工。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行政执法相关影音、图像等资料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1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20206202序号第九十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华山中路2号、账号:634013010000002150)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