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博辉·秦皇御府)项目(一期)一标段土方作业雾炮配备不足,道路大面积裸露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住建罚决字〔2025〕第01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臣
地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博辉·戴河国际公寓4栋308号
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7468887710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博辉·秦皇御府)项目(一期)一标段,于2024年12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117313平方米,合同价格46320.1万元。于2024年12月30日开工。该单位存在土方作业雾炮配备不足,道路大面积裸露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1.行政处罚建议书;2、现场检查笔录;3、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秦皇岛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责令停工整治通知书;5. 秦皇岛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臣授权委托的单位代理人张国睿调查笔录;6. 秦皇岛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7.行政执法相关影音、图像等资料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2025年4月10日,我局向秦皇岛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处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5号)。你单位在法定权利期限5日内未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理由为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我局对其答复为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行为在处罚裁量上有体现。秦皇岛市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权利期限5日内并未提出听证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501。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华山中路2号、账号:634013010000002150)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