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江南人家2#楼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住建罚决字〔2024〕第09号
当事人:秦皇岛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峰
住所:山海关吕家沟
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67853707N
经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江南人家2#楼工程,工程地址:山海关区横三路以北,规划纵路以西。该工程于2009年9月开工,2022年12月8日开始陆续有16户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前未组织竣工验收,你单位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秦皇岛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秦皇岛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叶建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相关影音、图像等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1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G010105801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玖万玖仟伍佰肆拾贰元(19.954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华山中路2号、账号:634013010000002150)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