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嘉树的行政执法公示
浏览29次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7:13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住建罚决字〔2024〕第07号
当 事 人:张嘉树地 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武川乡狄家庄子57号
经查明,你作为翡翠四季项目(二标段)工程安全备案的安全员,2024年3月10日,未参加该工程施工升降机安装危险部位作业活动专项安全交底,你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记录表》;行政执法相关影音、图像等资料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4年11月7日,本机关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1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12-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请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五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华山中路2号、账号:634013010000002150)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