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皇岛恒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秦皇半岛四区(二期)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浏览61次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7:10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住建罚决字〔2024〕第06号
当 事 人:秦皇岛恒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MA07YP1F6H
地 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温州大厦1702室
经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秦皇半岛四区(二期)工程,工程地址位于南岭东路以西、南岭路以东、规划一路以南,该工程投入使用前,你单位未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检查记录;调查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行政执法相关影音、图像等资料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1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三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陆万伍仟元(6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华山中路2号、账号:634013010000002150)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