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皇岛市博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博辉万象城二期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
浏览68次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7:08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住建罚决字〔2024〕第05号
当 事 人:秦皇岛市博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MA08TNDQ0Q
地 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80号
经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博辉万象城二期工程,工程地址位于西港路以东、和平大街以南、友谊路以西、规划一路以北,该工程投入使用前,你单位未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行政执法相关影音、图像等资料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三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陆万伍仟元(6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华山中路2号、账号:634013010000002150)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