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宁的行政执法公示
关于费宁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秦住建罚决字〔2024〕第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费宁
事由:
现查明,秦皇岛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秦皇半岛三区一期车库变更商业项目:1、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被我局处以35万元罚款;2、存在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被我局处以2.72616万元罚款;3、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于2023年8月3日,被我局处以4.4208万元罚款。费宁为该项目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1、紫城房地产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我局处以35万元罚款。费宁为该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八项:“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裁量幅度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处罚裁量基准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费宁处以单位罚款数额9.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2375万元。
2、紫城房地产存在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我局处以2.72616万元罚款。费宁为该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零三项:“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裁量幅度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处罚裁量基准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费宁处以单位罚款数额9.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0.25217万元。
3、紫城房地产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我局处以4.4208万元罚款。费宁为该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一项:“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裁量幅度属于较轻违法情形,处罚裁量基准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费宁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7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0.254196万元。
综上所述:给予费宁合计处3.7438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 2024年9月2日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qhdfgj.gov.cn/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