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姚剑的行政执法公示

浏览138次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1:20

关于姚剑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秦住建罚决字〔2024〕第03

行政相对人名称:姚剑

事由:

现查明,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秦皇半岛三区一期车库变更商业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于202383日,被我局处以2.5万元罚款。姚剑为该项目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零三项:“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裁量幅度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处罚裁量基准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姚剑处以单位罚款2.5万元的9.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312.5元。

决定(通知)日期: 202492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qhdfgj.gov.cn/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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