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皇岛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秦皇半岛三区一期车库变更商业工程的行政执法公示

浏览344次时间:2023年08月03日 15:03

秦皇岛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秦皇半岛三区一期车库变更商业程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秦住建罚决字[2023]第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秦皇岛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东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65179874U

事由:

我大队接到局办公室转来关于“秦皇岛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秦皇半岛三区一期车库变更商业建设项目验收的请示”后,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建筑面积为1842平方米(3#商业517平方米、4#商业405平方米、9#商业488平方米、10#商业238平方米、11#商业194平方米),改造合同价款为147.36万元,由秦皇岛开发区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建。

该工程开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备案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违法的法律条款:

(一)工程开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规定。

(二)工程开工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之规定。

(三)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

(四)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备案且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一)工程开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不具有第十条、第十二条情形,依据《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属于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含30万元不含40万元)。建议: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工程开工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新增13项)新增第4项:“工程主体已完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及《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9项)第一项:“工程主体已完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处2.726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不具有第十条、第十二条情形,依据《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属于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建议:责令改正,处4.4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工程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备案投入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秦皇岛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秦皇半岛三区(紫城秦皇半岛)一期车库变更商业建设项目积极主动补办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 2023年8月3日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qhdfgj.gov.cn/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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