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海明的行政执法公示

浏览244次时间:2023年07月20日 09:35

关于吴海明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秦住建罚决字[2023]第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吴海明

事由:

现查明,秦皇岛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北戴河富力颐园项目二标段工程,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 2022年5月31日对秦皇岛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122.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住建罚决字﹝2021﹞第33号),经调查核实吴海明是该工程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类型: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吴海明作为秦皇岛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要求“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按照《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具有第十二条从重处罚情形,依据《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9项)1(调整)“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和《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条“具有应予从重处罚情形的,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决定给予吴海明单位罚款数额10%即12.2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2023年7月20日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qhdfgj.gov.cn/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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