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西部旧改项目4-5号地块安置住宅楼工程的行政执法公示

浏览291次时间:2023年05月09日 15:27

关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西部旧改项目4-5地块安置住宅楼工程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秦住建罚决字[2023]第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晓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02627B

事由:

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人员检查发现,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秦皇岛市海港区西部旧改项目4-5号地块安置住宅楼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市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移交稽查大队立案调查。

经查,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秦皇岛市海港区西部旧改项目4-5号地块安置住宅楼工程,位于秦皇岛市文坛路以东、河北大街以北,工程建筑面积为3300平方米;合同价款为320万元,2017年5月13日开工,2020年1月31日完工,2020年4月30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组织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经交付使用。该工程存在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

违法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该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应予以一般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及《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 2023年5月9日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qhdfgj.gov.cn/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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