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皇岛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公示
关于秦皇岛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建)罚字( 2021)第(0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秦皇岛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嘉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3779161608A
事由:
秦皇岛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1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巡查组对该单位检查发现:1、2020-08285砼抗渗试验原始记录不及时,1号试件已渗漏,原始记录无相关记录。2、B020-06119报告中0-2西桩结论判定不正确。经调查,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事实。
违法的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之规定。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你单位不具有应当从轻、从重情形,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
2021年2月3日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qhdfgj.gov.cn/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