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行政裁决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省级 主管部门 |
实施 层级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裁决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省住建厅 |
市级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日期等)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裁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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