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
设施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整体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提升住宅小区品质,维护房屋业主权益,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小区道路、小区室外环境等室外配套设施监督和管理,建立全流程审批和监管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室外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统筹协调实施住宅小区工程与室外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二、适用范围
秦皇岛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的报装、接入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包括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室外电气、室外燃气管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C中的道路、边坡、附属建筑、室外环境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方案。
三、强化监管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执行建设标准
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必须按国家、省级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管和验收。依法需要实施招投标的,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
按照建筑法规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一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相关法规或行业规定,无需或不能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纳入其他行业监管范围,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部门:招标服务中心、消防勘察设计科、质安科、质量中心、窗口)
(二)室外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全面优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室外环境等室外配套设施报装接入流程,报装申请可提前至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小区内室外配套设施与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同步申请办理。
建设单位在编制和报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包含室外配套设施综合管网等竖向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室外环境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协调部门:质安科、消防勘察设计科、窗口)
(三)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
“一并委托”,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审图查机构进行审查时,按照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室外环境等室外配套设施接入和使用需求以及建设标准,将室外配套设施技术审查内容一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
“主动对接”,建设单位与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对接沟通,实时主动获取室外配套设施接入需求、设计方案、图纸档案等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委托开展相应室外配套设施专业图纸设计工作。
“同时审查”,受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分专业出具审查意见,统一出具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联合审图”,在施工许可阶段,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河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系统,相关审批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专业出具的联合审查报告直接作出审批(审核)决定,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责任部门:消防勘察设计科、绿建中心、抗震办)
(四)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小区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并根据职责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应与房屋建筑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责任部门:审批窗口、质量中心、安全中心)
(五)强化质量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应加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质安科、质量中心、安全中心)
(六)严格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内容,应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相应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对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坚持验收法定原则,室外配套工程一律纳入,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报装接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责任部门:质量中心、质安科)
(七)实施联合验收
将供水工程验收、供热工程验收备案、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配电工程竣工验收、通信工程竣工验收等单独专项验收备案并入联合验收环节。所有验收部门均确认验收合格后,工程审批系统生成联合验收合格意见通知书;如果一家或多家验收单位在工程审批系统确认“不合格”,工程审批系统生成联合验收不合格意见通知书。(协调部门:审批窗口)
(八)推行“一站式”联办审批服务
协调审批、综合执法局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门、只到一窗”为目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室外环境等室外配套设施事项由原来分散设立的实体服务窗口并入工程综合服务窗口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专区,实现“一站式”集中并联办理服务。推进市县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业务系统与市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用户办理信息查询、报装申请、方案确定、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扩充容量等业务“一网通办”,推进并联审批,建立健全网上申报系统,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协调部门:审批窗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审监联动,增强人员力量,提升能力水平,为具体实施提供有力支撑。要深入研究制定配套实施文件,加强对本领域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科室、单位要主动担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举措,认真组织实施。要强化层级监督,加强指导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推行联合惩戒。对住宅小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监管过程中,发现未办理室外配套设施施工许可证或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施工的,应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予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改正前,不予组织竣工联合验收,住宅小区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责任部门:质量中心、安全中心、绿建中心、抗震中心、稽查大队、质安科、消防勘察设计科、窗口)
(四)严厉查处违法开工行为。加大对违法开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将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列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责任部门:稽查大队)
四、《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方案》下发前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未开工建设的,应及时办理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已经完工,不适用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