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浏览289500次时间:2018年06月11日 14:31

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秦政〔1996224   199612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驻秦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政〔1996203号文件印发的《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公有住房出售任务,现对《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交付购房款的时间界定问题

购房人在19961231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购房款的30%,即视为1996年购房,剩余款项于1997630以前交清,即视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享受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各项优惠政策。

199711331期间,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的,仍视为1996年购房,享受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各项优惠政策。

199741以后,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上浮15%左右,各项优惠政策相应减少,其比例待省政府制定政策后执行。

二、关于《公房出售办法》中建筑面积折扣10%与省房改办、省清房办冀政房改〔199635号文规定的楼梯、楼道、地下室不计入购房清房面积,阳台10平方米以内不计算面积的掌握问题

《公房出售办法》中的建筑面积折扣10%,其出发点是扣除房屋建筑面积中包含的阳台、楼道等公用部分的面积,与冀政房改〔199635号文两者的初衷是一致的,不能同时适用,在购房中,购房人任选一种。

三、关于工龄计算年限问题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工龄以虚年计算,参加工作的当年为一年,1993年为一年。

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工龄,如果是1993年以前离退休的,计算至离退休当年;1993年以后离退休的,计算至199312月底。

中专学历的职工在校学习时间,在购房时,可计入工龄。

对已去世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其配偶没有工作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工龄可按其另一方在世前(199312月底以前)实际工龄的1.5倍计算。

特殊工种增加工龄系数的,如本人目前已离开特殊岗位,其在特殊岗位工作期间所增加的工龄,可计入此次购房工龄。

已离婚的和单身的干部职工购房时,只计算购房人本人1人的工龄,不增加工龄系数。

四、关于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问题

只要该单位立即建立公积金制度并补交2个月公积金的,即可允许其出售公房。

五、已按清房政策处理过的干部购房问题

对有两套住房,已按照清房政策对其超过住房职级标准部分的住房交纳了房款的,其职级标准部分的住房可按《售房办法》购买两套住房。

六、关于一般干部、职工购买两套住房问题

一般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其职级控制标准按科级标准掌握。

1、承租人在两套住房每套住房均不超过职级面积标准最低限,两套住房的合计面积不超过职级控制面积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购买两套住房,两处住房阳台合并计算,不超过10平方米的,不计入购房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计入购房而积。

2、承租人在两套住房每套均不超过职级面积标准最低限,两套住房的合计面积超过职级控制面积标准而又不能分割的,超出部分按冀政房改〔199635号文件执行,其职级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可以按《售房办法》购买两套住房。

3、承租人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已经达到职级控制标准最低限的,按照清房政策,另一套应当退出,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七、关于市内单位之间交叉住房的售房问题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调离原单位,在新单位没有分得住房,仍居住原单位住房的,如在《售房办法》出台前与原单位有协议,可按协议办理;如与原单位没有协议的,原产权单位应按《售房办法》售给现住户。

八、关于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问题

凡是按照我市的房改政策,个人集资额占房屋造价四分之一以上,经批准集资建房的,可按《售房办法》执行。

以下三种情况个人出资部分按照建、购房时的房价,核定个人出资部分应占的面积,其余属公产、单位产部分的面积,可按《售房办法》出售:

1、未经批准,单位自订集资政策集资建房的;

2、职工现住房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确定为公产的;

3、旧城改造拆迁或单位给职工调换住房时,夫妇双方单位或一方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房屋产权确定为单位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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