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 工作的通知

浏览2166次来源:秦皇岛住建局时间:2021年07月08日 15:23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实施细则》(秦建[2019]11号)等政策的相关规定,我市将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政策实施。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充足的资本偿付能力,且相关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保险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现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施工企业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支付义务的保险。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应当等于或大于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应为不可撤销保险。保险机构应当履行见索即付的义务,保险保证期内,投保人在施工过程中拖欠了农民工工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保险机构应当以保险金额为限,即刻向指定账户支付款项;或者根据人员清单即刻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或者即刻兑付现金用于支付投保人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保证期限自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开具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满六个月,竣工时间以项目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保险公司需加强管理,若工程延期,即保险日期超出已投保保险担保日期的,需提前办理延期手续。保证保险的解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解除凭证》。

四、市住建局加强监督,确保同一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保险合同期内,工程项目出现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形的,项目施工企业应当通过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保证保险业务采取保险公司单独签约的模式,在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合作协议后,即可对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核准后的企业进行承保。

六、市住建局要积极鼓励施工企业采用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合作。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或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将联合人社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各县区局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县区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




秦皇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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