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3232次时间:2019年03月29日 14:58

秦建〔2019〕11号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各县支行: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制定细则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明确缴纳标准。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项目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推行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银行和主管部门三方共管模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按0.5%比例缴存;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按2%比例缴存。
    (三)规范动用和返还程序。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要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督促缴存企业限期按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经公示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10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缴存企业。
(四)创新工资保证金管理方式。大力推广银行保函,逐步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企业选择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原我市的施工企业固定保证金,自动转为工程项目保证金,待本细则执行之日前全部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程序返还;新项目一律按本细则要求执行。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
(一)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4%的工程款,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节点和比例(或金额)、拨付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建设、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将分帐制管理落实情况向分帐制管理部门备案。
(二)实施银行代发工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前公布签订有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当地商业银行名单。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工资专用账户设立银行,开户后,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向银行提交工资拨付申请表和农民工个人姓名、工资额、银行账号等信息,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银行直接从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划转工资,并减免异地跨行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手续费。
   (三)明确各方主体职责。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用于发放工资的工程款,不得迟延拨付,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支付工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发挥样板示范作用,带头落实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单位要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按月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动态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实施工程分包的项目,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施工单位应当催促建设单位尽快拨付,同时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各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在本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应加强对账户的日常监督,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资金被挪用或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等情况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将施工现场门禁及考勤设备纳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支付工资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暂停施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监督管理,督促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管理等台账。对因上述问题导致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用款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分年度向财政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建设单位按照用款计划将农民工工资拨入专用账户。
市、县、区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工资专用账户实现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功能后,方可冻结执行,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全面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一)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确保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三)针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情况,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本通知自2019年2 月 22日起执行。已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单个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内容为项目单元),可继续按照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执行至工程竣工验收;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文件执行。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做好工作衔接。《秦皇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秦建〔2015〕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秦建〔2016〕101号)、《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秦建〔2016〕105号)文件自行废止。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皇岛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秦皇岛监管分局
(秦皇岛银监分局代章)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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