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管人员”培训考核机构 推荐工作的通知
冀建安委办〔2018〕11 号 |
关于做好“安管人员”培训考核机构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和《关于对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办人[2015]286号),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办〔2012〕10号),进一步规范各市对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安管人员”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办学资格证等证照。
(二)具备与所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取得合格证书的师资力量;配备满足
“安管人员” C类土建、机械、综合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所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等硬件设施;
(四)具备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有负责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机构,向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1);
2、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办学资格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
5、师资人员汇总表(见附表2);
6、考核场地(场所)平面分布图;
7、自有场地证明或租用合同等。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推荐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或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并适时进行抽查。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
三、要求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筹规划,严密组织实施。未经推荐确认的单位和组织不得承担“安管人员”培训考核任务。
(二)各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考培分离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强制要求定点培训。
(三)申报的单位、机构在申报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机构培训资格。
联系人:纪薇 联系电话:0311--87906857
附件:1、申请表
2、师资人员汇总表
附表1
申请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法定代表人申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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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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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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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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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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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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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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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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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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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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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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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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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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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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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包括师资力量、场所、设施、设备、等) |
(字数不够可另附页) |
市评审组推荐意见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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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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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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