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浏览4755次时间:2020年12月30日 16:12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 |||||||||||||||||||||||||||||||||||||||||||||
单位: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
1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1.机构名称: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联系方式 1) 办公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79号 2) 门户网站:zjj.qhd.gov.cn 3) 办公电话:0335-3063810 4)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5) 传真号码:0335-3063790 6) 电子邮箱:qhdszjj@163.com 7) 通信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79号 8) 邮政编码:06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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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职责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指导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编制市本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特色小城镇和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规定。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或参与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指导房产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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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领导简历 |
1.姓名 2.职务 3.出生年份 4.性别 5.民族 6.籍贯 7.学历背景 8.工作履历 9.工作分工 10.标准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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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 (二)人事法规科。 (三)住房保障科。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五)物业管理科。 (六)建筑市场管理科。 (七)城乡建设科。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九)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十) 住房公积金监管科。 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 离退休干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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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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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双随机一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1.抽查事项清单: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 2.检查对象名录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本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及以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四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3.抽查情况 4.查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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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议提案 | 建议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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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策文件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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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河北省建筑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2014-8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秦建[2015]109号 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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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规章 |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第81号令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11号令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7号 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5.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1号令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第13号令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建部第2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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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业部门文件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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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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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范性文件备案 |
1.关于印发《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法〔2002〕372号 2.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的通知 冀建质〔2010〕459号 3.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冀建质〔2011〕120号 4.关于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 冀建质〔2011〕206号 5.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12〕175号 6.关于发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认定规定等的通知 冀建质〔2014〕2号 7.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冀建质〔2015〕68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的通知 秦政办〔2013〕104号 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秦政字 [2016] 9号 10.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的通知 秦政办字〔2016〕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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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规范性文件清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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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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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众参与 |
1.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来信来访 征求意见 网上调查 2.公众参与事项方式 政府网站 3.公众参与事项渠道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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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线访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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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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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务新媒体 | 政务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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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政务微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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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APP (有则公开) |
1.单位政务APP名称 2.单位政务APP图标 3.单位政务APP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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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程序 (有则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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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闻发布 | 新闻发布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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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 (由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确定) |
权责清单 |
市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信息化建设。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房产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 (二)人事法规科。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牵头组织推进行业改革工作。组织起草行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或参与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等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牵头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城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维护与管理。拟订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项目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诚信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 (五)物业管理科。拟订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并监督执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经营活动、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直公房管理。负责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归集、使用,指导其他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六)建筑市场管理科。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发展改革。组织落实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外工程承包、拓展建筑劳务合作。 (七)城乡建设科。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城市区市政府投资市政道路桥梁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谋划、编制、储备城市区市政府投资市政道路桥梁项目及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市政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竣工移交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组织城市(县城)建设年度统计。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特色小城镇和重点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民居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 (九)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和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筑建设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负责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的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新型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标准、施工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对外科技合作交流。 (十) 住房公积金监管科。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实施、城市区房改资金和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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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规划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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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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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财政资金 |
1.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6).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 (7).部门预算政府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8).部门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9).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2、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1).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2).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3).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4).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5).国有资产信息情况 (6).名词解释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2020年“三公”经费信息 (1)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 (2)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 (3)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 (4)“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 4.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至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地方债务存续期内信息明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预算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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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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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点信息 (由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能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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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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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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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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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10.办理结果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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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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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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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工程质量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54条至第7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至第77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第19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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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颁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12〕第1号令)第三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66号令)第28条至33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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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抗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22条至26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第25--28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31—33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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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7条至第4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63至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6条至80条。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7条至52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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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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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五十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六十三条至七十九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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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十九条,《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第二十条,《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七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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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房屋面积管理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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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 《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第十三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第四条、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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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备案 | 《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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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楼盘表建立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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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商品房现场销售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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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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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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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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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十一届人大第17号)第十七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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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三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备案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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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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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86号修正)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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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施工图审查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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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冀建质〔2015〕46号修订)第九条、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三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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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公共服务)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二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四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四项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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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房屋交易手续确认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主席令第72号修正)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第二条至第五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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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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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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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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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七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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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八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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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与管理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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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公共服务) |
由各部门根据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确定 |
1.购房补贴的核定 2.个人购房补贴支领 3.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4.竣工档案资料查询 5.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6.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公开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第六条第三款、《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5]第24号修订)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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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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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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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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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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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办环资〔2004〕147号第一、二、三、四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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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号令)第七条,第三十条;《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秦政[2015]2号)《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02]372号)第四条、第五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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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的通知>》(冀建质[2010]459号);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冀建质[2011]120号);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冀建质[2011]206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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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审核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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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由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确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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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事项 | 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
一、建设工程抗震措施专项验收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2、《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号令)第七条,第三十条。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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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
二、建筑节能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监督 |
1、《节约能源法》;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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